为通航企业牵线搭桥居间服务费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e星体育    发布时间:2024-08-16 19:39:36

  利用自己的行业资源或者影响力为通航企业牵线搭桥,促成了合作,可以收取居间服务费吗?这个服务费合法吗?能签合同吗?对方反悔,不肯付款,有什么办法吗?本次案例或许可以给各位一些参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与某酒店签订《直升机空中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

  2、被告负责提供直升机,采用空客EC135型直升机(满四人起飞),飞行起降点及航线的审批手续,提供具有民航专业资质的空勤人员、航空器材、飞行油料等人员与设备,前述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酒店负责免费提供停机坪场地、游客候机休息区和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及相应的接待工作;

  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直升机低空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

  2、原告负责联系酒店,使被告可以免费使用酒店内的停机坪场地、游客休息区和保障车辆停放场地;

  3、被告负责提供直升机,采用空客EC135型直升机(满四人起飞),飞行起降点及航线的审批手续,提供具有民航专业资质的空勤人员、航空器材、飞行油料等人员与设备,前述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合作收入由双方按照如下比例分成:原告20%,被告80%(含酒店20%,由被告支付);

  5、营业收入由被告收取,按照双方约定依照酒店收入对账单进行结算,被告财务根据《低空飞行服务确认单》出具上月低空飞行结算单,待被告收到酒店结算款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上月结算款;

  6、如果被告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需要向原告提出申请,经原告同意后,被告需提供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和加盖公章和签字的付款承诺书,未经同意或承诺约定时间后逾期仍未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被告应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仍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被告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原告负责联系酒店免费提供直升机的飞行起降场,协助被告完成被告与酒店方的协议签署工作。

  合同签订后,被告负责在酒店开展直升机低空包机项目,并将每天低空飞行包机服务确认单微信发送给原告。

  2019年1月31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在酒店的直升机飞行包机项目营收共计317706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直升机空中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直升机低空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低空飞行包机服务确认单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违约金以63541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共计953.12元;以63541元为本金,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权请求分成款。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本案中,被告是法人,不能成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即:原告负责联系酒店免费提供直升飞机的飞行起降场,并协助被告完成被告与酒店方的协议签署工作,可知,该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实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直升机低空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应为居间合同。被告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又抗辩,称原告为获得非法利益,恐吓要挟被告与其签订该合同,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于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与酒店签订了《直升机空中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又于2019年2月1日,也就是第二天,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即《直升机低空飞行包机项目合作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为“负责联系酒店免费提供直升飞机的飞行起降场,并协助被告完成被告与酒店方的协议签署工作”。事实足以说明,原告已完成了联系酒店,并协助被告完成被告与酒店方的协议签署工作。否则,被告在与酒店签订合作协议后,没理由再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因此,应认定原告完成了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双方合同约定项目营收的20%归原告,被告在酒店直升机营收共计317706元,原告应获得的报酬应为63541.2元(317706元×20%),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依照酒店的收入对账单进行结算,如果被告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需要向原告提出申请,经原告同意后,再向原告提供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并加盖公章的付款承诺书,未经同意或者承诺约定时间到期后仍未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未付款项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被告应按照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也未提供被告注明具体付款日期并加盖了公章的付款承诺书,因此,付款时间并不明确,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原告为了确认和保证自己按时拿到中介费,已经在支付细节方面给予了充分考量,但最终违约金的请求还是没有正真获得支持,因为太难操作,笔者给个建议,不如将中介费按照支付时间进行浮动,如:超过**年**月**日支付的,中介费由20%上升为25%之类,又或者约定每个月的第一天进行结算等等,总之,约定越明确,争议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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