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创新高地,逐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的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创新高地,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的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并且开展工程技术探讨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对本行业发展有着非常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学技术创新基地。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通过平台建设,加强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建设遵循“服务行业、突出重点、开放共享、动态管理”原则,其主要任务是:
1. 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2. 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模式,提升公司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 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提升公司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促进新兴起的产业形成和发展;
4.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5.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等,其主要职责是:
2. 负责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产及经费做监督管理;
3. 负责提供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七条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采用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3.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工程研发技术队伍,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0人;
4. 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5. 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1. 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3%,且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2. 近三年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5项以上。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的,应与省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联合申报,且拥有非常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同时满足近三年在所申报领域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不少于5项,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可供转化的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近三年在本领域已推广转化5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湖南省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组建名单。
(三)纳入组建名单的申请单位修改完善《湖南省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续建设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在外省获批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法人主体整体搬迁落户湖南的,由依托单位申请,省科技厅按程序直接认定为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领域技术专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7~11人组成,依托单位和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以下根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 对外实行科研仪器设施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4. 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报告主要内容有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本年度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命名为“湖南省X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组建期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技术领域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定期评估的原则是比较优势和独特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及成效、对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带动作用、人才队伍与人才教育培训情况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序列: